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對於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之監管機制未臻完備,捐助章程未規範董事資格及遴聘條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完成修正捐助章程相關程序及董事遴聘作業,落實財團法人運作之監管,並持續協力推動文化藝術發展。
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為促進新竹縣文化藝術發展,於82年成立,創立時基金總額計3,000萬元,分別由新竹縣政府、臺灣省政府各捐助1,000萬元,及向民間募款1,000萬元;因政府捐助基金金額超過50%,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應置董事及監察人,董事3分之1以上須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驗,且捐助機關推薦之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文化人士擔任董事之人數應占全體董事2分之1以上;及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修正章程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109年2月1日前)補正相關程序。新竹縣審計室於105年3月查核發現,財團法人新竹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未規範董事資格及遴聘條件,致曾(現)任與文化藝術事務或教育行政專業相關職務之比率及捐助機關推薦擔任之董事代表比率均偏低,與前揭監督自治條例規定未合,且捐助章程未經法院備查,經分別於105年5月12日至108年12月19日間多次函請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督促該基金會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基金會經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持續督促結果,業於109年1月14日完成章程修正及董事遴聘作業,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7月13日裁定在案,有助落實財團法人運作之監管,並持續協力推動文化藝術發展。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