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經管社會住宅未要求承租人依戶籍法將戶籍遷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立管理機制,以有效執行公宅管理作業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發展策略藍圖
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發展策略藍圖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下稱城鄉局)經管社會住宅,並未要求承租人將戶籍遷入,有違戶籍法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城鄉局已建立管理機制,並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協助辦理承租戶設籍作業。
依戶籍法第17條及第18條等規定,民眾遷出、遷入原居住地3個月以上,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天內申請戶籍遷徙登記;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新北市政府為保障市民居住權益及提升居住品質,截至108年底止已興建完成18處社會住宅,計6,938戶,規劃至112年將累積興辦達1萬戶。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城鄉局經管各社會住宅之出租申請手冊,均僅敘明承租後可以將戶籍遷入,並未明確說明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遷入,致承租人辦理遷入登記之比例未及3成,已違反戶籍法規定,及衍生公共住宅管理上之問題,經分別於108年1月29日及109年2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城鄉局已於109年2月27日建置管理機制,針對原已簽約之承租戶委請轄區內戶政事務所協助清查承租戶設籍情形,將逾期未完成入籍之承租戶造冊列管,於各社會住宅設置公告,請承租人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另於社會住宅申請手冊明訂申請人應於簽約後1個月內完成入籍,避免形成社會住宅承租戶管理維護漏洞,以落實公共住宅管理作業。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