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所屬醫院利用自辦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藥品採購案,因契約未明訂藥品抽驗頻率及方式,致各醫院作法不一,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所屬醫院藥品抽樣送驗作業原則,確保醫療品質及就醫民眾用藥安全。
退輔會為提升所屬醫院醫療品質,集合共通性之藥品、衛材需求訂定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購作業,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審計部於109年1月查核發現,退輔會所屬臺北、臺中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利用上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藥品採購案,各院針對藥品抽驗之作法均不一致,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係按月於驗收時辦理藥品抽樣送驗,每月抽驗4項藥品,至於抽樣之藥品項目,係依有無藥物不良通報紀錄、新進學名藥藥品、製造廠或產地變更等原則,隨機抽樣;臺中榮民總醫院則未辦理藥品抽樣送驗;高雄榮民總醫院採1年抽驗12項藥品,抽樣時機為有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紀錄等。另高雄榮民總醫院訂有藥品抽樣送驗作業程序,其餘2家醫院均未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不利確保所採購藥品之品質符合要求及相關國際標準,經於109年5月函請退輔會督促所屬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退輔會已督促所屬醫院研商一致性之處理原則,於109年6月12日訂定「榮民總醫院藥品抽樣送驗作業原則」,內容包括抽驗依據、抽驗原則、頻率及方式等,並將督導所屬醫院依該作業原則辦理,確保醫療品質及就醫民眾用藥安全。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