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下稱交旅處)未督促停車場業者依規定設置婦幼者專用停車位,或未依規定之圖例劃設停車位標線,或未設置標誌,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改善完成,保障婦幼者停車權益,營造育兒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粉紅色內框;內框寬度至少為10公分。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新竹縣審計室於109年2月查核發現,交旅處列管截至109年1月底止之民營停車場共計79處,其中有3處停車場,依規定應設置婦幼者專用停車位各1個,惟實際均未設置;1處未依規定之圖例劃設停車位標線(僅劃設粉紅色標線);1處未設置標誌,經於109年4月24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交旅處已督促各該停車場業者依規定設置婦幼者專用停車位、劃設圖例及設置標誌,截至109年6月底止,上開5處未依規定設置及劃設之婦幼者專用停車位之停車場已全數改善完成,保障婦幼者停車權益,營造育兒安心與安全之友善環境。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