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公所未訂定村鄰長文康活動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健全管理機制

苗栗縣泰安鄉及三灣鄉公所訂定
苗栗縣泰安鄉及三灣鄉公所訂定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下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泰安鄉及三灣鄉公所辦理村鄰長文康活動,未訂定相關規範以資遵循,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村鄰長文康活動相關作業規範,健全管理機制。
內政部101年5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01804號函略以,有關公所辦理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如鄰長不克參加時,是否准予代理參加及其範圍如何,仍宜由各地方政府本自治權責自行訂定規範辦理。苗栗縣政府鑑於其他縣市所屬公所辦理村里鄰長文康活動,曾發生因當事人不克參加而由他人頂替之刑事案例,經草擬村里鄰長文康活動作業範本,於108年3月邀集苗栗縣18個鄉鎮市公所召開村里長文康活動採購案廉政細工深化作業研討會,嗣於同年月20日函請各公所參酌上開範本自行訂定作業規範。苗栗縣審計室於109年5月查核發現,苗栗縣轄內18個鄉鎮市公所已訂定村里鄰長文康活動作業規範者,計16個公所,占88.88%;尚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者,計有泰安鄉及三灣鄉等2個公所。為使該2公所辦理相關文康活動有所依循,經建請借鏡縣轄其他公所作法積極研訂相關作業規範,以健全管理機制。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苗栗縣泰安鄉及三灣鄉公所已分別於109年5月27日及同年6月10日訂定「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村鄰長訓練暨文康聯誼活動作業要點」及「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村鄰長、租佃委員及調解委員文康活動處理要點」,並置於各該公所之公開資訊網,及利用會議或活動公開場合加強宣導,健全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泰安鄉及三灣鄉
施政主題細項: 內部控制、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