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未落實協助經濟弱勢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較高政府保費補助,經審計部促請行政院研謀改善,已修正國民年金法,新增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由政府直接補助70%保險費規定,以達簡政便民效果

國保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補助準則
國保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保費補助準則
審計部查核發現,地方政府未落實協助經濟弱勢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申請較高保費補助,影響其權益及繳費意願。經函請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檢討因應,業已修正國民年金法,新增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被保險人免經申請程序,由政府逕行補助保費規定,以保障其權益及達簡政便民效果。
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一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自付比率為60%;所得未達1.5倍當地生活所得被保險人之自付比率為30%(圖)。中央政府為保障經濟弱勢被保險人享有較高保費補助之權益,自97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進用人力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案之審查,及主動通知經濟弱勢者提出資格申請等作業。惟部分市縣政府未落實辦理是項業務,肇致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中低收入戶身分被保險人可能因資訊不足,未提出申請,須以一般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自付比率60%)繳費,損其權益,並影響繳費意願。審計部於107年12月14日函請行政院督促衛福部妥適處理。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國民年金法於109年6月3日修正公布,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身分資格之國保被保險人毋須經申請認定程序,自109年6月起即可獲得較高保費補助之規定,補助比率由40%增加至70%,每月負擔保費由987元減少至494元,預估將有4.8萬人受惠,以達簡政便民及落實政府照顧經濟弱勢被保險人之美意。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衛生福利部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