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清查轄管區域排水設施,發現遭民眾違規搭建或堆置雜物,未能妥為追蹤改善結果,影響排水功能,恐造成淹水災情,經促請積極處理改善,已勸導民眾自行拆除,並辦理公告強制拆除,確保河道通暢,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水利法第78條之3第1項規定略以,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填塞排水路。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同法第93條之4規定略以,違反第78條之3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水利局為確保轄管區域排水各項水利建造物於汛期來臨時能正常運作,於103年度委外辦理水利建造物普查及檢查。臺中市審計處於106年3月22日查核發現,該局委外普查結果,計有75處區域排水遭民眾違規搭蓋建物、架設棚架或堆置雜物,僅於104年7月間公告清除14處,尚未全部追蹤改善,恐造成淹水災情,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經於106年5月3日函請積極處理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持續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柔性勸導民眾自行拆除違建物,對於未知占用者,自106年7月6日起陸續公告辦理強制拆除,確保河道通暢,截至109年6月底止,已排除60處,並持續辦理違建物排除作業,還給市民一個乾淨、安全的區域排水設施,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台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中市政府水利局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