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訂定地方政府菸捐查緝經費預算編列審查原則,惟未就國內考察觀摩活動明定編列基準,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該署已修正增訂相關規定,供各市縣遵循辦理,俾撙節經費。

菸酒管理相關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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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國庫署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經費預算編列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惟未就國內考察觀摩活動明定編列基準,致部分市縣以菸品健康福利捐(下稱菸捐)經費支應相關活動,未核實衡酌業務需求謹慎辦理,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國庫署已修正審查原則增訂相關規定,供各市縣遵循辦理。
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規定,菸捐分配1%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之用,並應依所列支用項目(如:倉儲費用、檢驗費用、銷毀費用、設備費、私劣菸品查緝獎勵金、資訊系統相關費用、宣導費用、教育訓練費用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財政部國庫署並訂有審查原則,作為各市縣編列相關查緝經費預算之依循。審計部查核發現,審查原則未就國內考察觀摩活動訂定編列基準,致部分市縣運用獲配菸捐經費辦理查緝考察觀摩活動,其部分參與者尚非承辦菸酒查緝業務,且活動期間不乏旅遊行程,考察觀摩活動是否有其必要,亟待審慎檢討並應本撙節原則報核,經於108年5月28日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國庫署已於109年6月16日修正審查原則新增第5點,增訂國內考察觀摩活動辦理頻率及數額等編列基準,供各市縣遵循辦理,俾撙節經費。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