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未滿15歲被保險人亡故者,保險公司依保險法規定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相關保障不足,未發揮保險分攤風險之功能,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善策,已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07條,放寬未滿15歲被保險人亡故,保險公司得給付喪葬費用,有助維護未成年人保險權益。
金管會為降低14歲以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道德風險,於99年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刪除原未滿14歲未成年人亡故,人壽保險契約得給付喪葬費用之規定。審計部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近年陸續發生地震造成大樓倒塌、復興航空空難、臺灣鐵路公司普悠瑪號列車出軌等非人為故意之重大意外事故,投保商業保險之罹難孩童僅得獲賠利息及退還收取之保費,部分弱勢家庭無力負擔其喪葬支出,衍生相關保障缺口之爭議,經於108年6月4日函請金管會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以保障未成年人保險權益。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明定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傷害保險準用),得給付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一半(61.5萬元)之喪葬費用,有助保障未成年人保險權益及兼顧道德風險,完善我國保險制度 。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