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部分鄉鎮市公所經營殯葬業務未確實提撥費用繳付南投縣殯葬設施基金,經審計機關促請南投縣政府督促改善,已依所定期程核算金額繳交,有利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南投縣鄉鎮市公所經營殯葬設施已提撥金額繳入基金專戶統計表
南投縣鄉鎮市公所經營殯葬設施已提撥金額繳入基金專戶統計表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南投市等9公所以公共造產經營納骨堂等殯葬設施,未確實核算並提撥應繳交南投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下稱南投縣殯葬設施基金)之金額,經促請南投縣政府督促改善,該府已規劃訂定分4階段核算應提撥金額及繳入期限,各公所並已依所定期程提撥金額繳交專戶,有利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市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南投縣審計室於107年2月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於100年4月開立南投縣殯葬設施基金專戶,截至106年底止,南投縣南投市等9公所以公共造產經營納骨堂等殯葬設施,惟僅魚池鄉公所繳付99年度應提撥金額24萬餘元,各公所間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編列應提撥之費用、或已提撥至公所設立之專戶,惟未繳付南投縣殯葬設施基金等情事,經於107年3月函請南投縣政府督促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研議應提撥費用起始基準日溯至該條文92年7月1日施行日,並於108年7月22日函請各公所自即日起,分4階段核算應提撥金額及依期限繳入南投縣殯葬設施基金,最後1期應於110年1月31日前繳入,截至109年4月底止,各公所已提撥繳交專戶金額共計3,110萬餘元,該府並將賡續列管督促依提撥期限繳交,有利殯葬設施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南投市等9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