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舊濁水溪畜殖餘肥再生綠金先導研究計畫,逕於農牧用地建置廢水處理場,且放流水未符相關環保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拆除廢水處理場,有效維護毗鄰農業生產環境

彰化縣廢水處理場照片
彰化縣廢水處理場照片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辦理舊濁水溪畜殖餘肥再生綠金先導研究計畫,未依規定辦理用地變更即逕於農牧用地建置廢水處理場及營運,且場區放流水未符相關環保標準,影響土地使用管制及鄰近農業生產環境,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拆除廢水處理場,土地恢復原狀並移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有效維護毗鄰農業生產環境。
彰化縣政府為改善舊濁水溪水質,於101年4月間發包辦理舊濁水溪畜殖餘肥再生綠金先導研究計畫,同年8月經行政院核准撥用溪湖鎮顯光段840及841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使用分區屬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於土地上建置廢水處理場1座,工程於102年1月完工,同年5月正式營運,累計投入經費2,442萬餘元。彰化縣審計室於105年12月查核發現,該府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設置廢水處理場,為節省取得建築許可時程,未依規定辦理用地變更,逕以籌設畜牧設施方式申請建置及運作,涉有違反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後續雖申請農地變更使用以符規定,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5月26日核退其申請,迄未能完成用地使用合法化,且放流水亦未符相關環保標準,影響土地使用管制及鄰近農業生產環境,經於106年7月14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評估廢水處理場屬違規建物,且放流水未符相關環保標準,持續營運未符預期效益,已於107年2月23日拆除廢水處理場,恢復原狀;另使用土地經行政院分別於107年12月4日及109年4月22日核准廢止撥用,並移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有效維護毗鄰農業生產環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