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房屋及土地漏未核課或未符減免條件仍予優惠稅率等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新竹縣政府地方稅宣導手冊
新竹縣政府地方稅宣導手冊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加油站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或增設洗車中心等建物漏未核課,及部分公共設施已全部建置完竣之土地仍予優惠稅率核課,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或改課,並依法補徵稅款18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7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財政部賦稅署81年3月27日函釋略以,加油站內地下油槽,具儲存加油站出售油品散裝倉庫性質,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同。財政部81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810870664號函規定:「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稅地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新竹縣審計室於108年10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勾稽稅務局房屋稅及地價稅相關資料查核發現,部分列管縣轄加油站查無房屋稅籍資料,或有部分增設洗車中心等建物未納入核課範圍;及部分公共設施已全部建置完竣之土地,仍以田賦課徵地價稅,或僅部分土地面積改課地價稅等情事,經於108年12月20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結果,稅務局已於109年4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核定改課或補徵房屋稅17筆,金額85萬餘元,及地價稅32筆,金額97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都市發展、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