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未依自治條例規定訂定愛心食物銀行申領作業規範,導致審核個案申請作業未臻一致,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作業要點,健全物資發放作業,維護申領公平性

臺中市愛心食物銀行豐原店
臺中市愛心食物銀行豐原店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為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推動設置愛心食物銀行,惟未依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規定訂定相關作業規範,導致審核個案申請作業未臻一致,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實物給付作業要點,健全物資發放作業,維護申領公平性。
臺中市食物銀行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受助戶之資格、優先順序、接受實物給付之期間及相關事項,由社會局定之。」社會局為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紓解市民弱勢邊緣戶及近貧家庭突遭逢急難之困境,自104年度起已陸續設置3家食物銀行實體分店及31處發放站,提供食物援助服務。臺中市審計處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社會局尚未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對於愛心食物銀行受助戶之資格、優先順序、接受實物給付之期間及相關事項,訂定作業規範,導致實體分店及發放站審核個案申請作業未臻一致,如未評估申請原因或確實急需濟助等。又物資出入庫管理系統並未設計物資效期控管功能,無法顯示捐贈物資之有效日期,物資管理人員不易控管食物效期,可能發生發放逾期物資等情事,經於108年5月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社會局已於108年8月訂定食物銀行實物給付作業要點,規定以實際居住臺中市家戶為發放對象,申領期間為6個月,最多為2期,以維護審核及申領公平性,並於108年12月完成擴充物資出入庫管理系統之物資逾期警示及入庫搜尋等功能,健全物資發放作業及便利控管物資有效期限,經統計愛心食物銀行自108年1月至109年6月底止,發放受助家庭計有30,636戶,緩解受助戶基本生活需求及改善生活品質。
發布單位: 台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