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辦理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服務品質評鑑,部分業者服務品質待改善,甚至有業者連年未提供評鑑資料致無法考評,惟未訂定罰則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針對服務品質待改善業者加強督導考核次數,並訂定相關罰則,提升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整體服務品質。
交通局為瞭解及評估新北市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成效與服務品質,分別於105及107年度委外辦理停車場服務評鑑指標研究,並針對「履約情形」、「環境品質」、「巡場管理」、「民眾滿意度」及「政策配合度與榮譽獎項」等多項指標,辦理停車場服務品質評鑑,預算金額分別為247萬元及300萬元。新北市審計處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交通局105及107年度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分別為169及150處,服務評鑑考列丙或丁等者分別為71處及8處,其中新店區安和公園臨時平面停車場等6處2次評鑑均考列丙或丁等,服務品質有待改善,甚至有業者連年未提供評鑑資料致無法考評,惟交通局未訂定相關罰則規範,經於108年6月3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交通局已自108年6月18日起針對服務品質待改善業者加強督導考核次數,並通函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業者應配合提供108年度服務評鑑資料,未提供者得按次裁罰5,000元。據交通局108年度停車場服務評鑑結果,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評鑑成績已全數為甲等以上,提升新北市停車場整體服務品質。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