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班車行駛於非核定路線,主管機關無法逕以公車動態系統報表資料舉發,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精進系統功能,強化管理成效。

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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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為管理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班車是否行駛於核定路線,按日、週或月檢視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下稱公車動態系統)業者行車班次合格率低者,利用系統查詢行車狀況、歷史軌跡,惟因系統內各項數據受車機、衛星定位或天候影響,無法作為判斷違規與否之依據,如有疑似違規情形,則函請業者說明,系統功能無法有效發揮,經促請檢討改善,公路總局已於公車動態系統新增「偏移路線紀錄勾稽電子票證」功能模組強化管理成效。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運管規則)第40條第1項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公路總局為管理業者班車是否行駛於核定路線,已於公車動態系統建置偏移路線紀錄統計報表,惟受限於車機、衛星定位或天候影響,產出之資料或有誤差,無法作為判斷違規與否之依據。交通建設審計處運用公車動態系統偏移路線紀錄統計報表106年6月5日至6月9日○○客運公司之相關行車資料與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臺北所)核定補助該公司同期間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之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資料比對發現,該公司班車行駛於非核定路線上且有乘客電子票證交易紀錄者計有545筆,似有未依核定路線行駛情事,經於107年2月14日函請公路總局研謀妥處。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客運公司確有違反前開運管規則之規定,已由臺北所製單舉發違規,公路總局並於公車動態系統新增「偏移路線紀錄勾稽電子票證」功能模組,於109年上線使用,就偏移路線紀錄異常模組稽核乘客電子票證之上下車刷卡紀錄時間,確認是否於系統偵測偏移核定路線時段內有載客行為,強化管理成效。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