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對補助民間團體經費運用之考核及效益評估,規範未臻周全,且間有民間團體未依限結報補助經費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管考規定及修正補助規範,強化監督機制及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之執行,依據「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自行訂定各該公所補(捐)助經費相關規範,供核發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依循。彰化縣審計室於105至107年間查核發現,部分民間團體辦理類屬旅遊性質活動行程、計畫未具公益性質及未依限結報補助經費等情事,各鄉鎮市公所未能落實考核及評估民間團體經費運用之成效,並對部分民間團體核銷逾規定期限未予適當處理,經於108年4月25日函請彰化縣政府督促鄉鎮市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彰化縣政府督促各鄉鎮市公所於108年6月至109年1月間修訂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辦理)要點,並於108年5月至12月間新訂或修訂補(捐)助經費管考作業規定,採不定期及書面方式考核,必要時實地查證,考核成果列為日後補(捐)之參據,並納入相關罰則,以健全制度規章;新(修)訂法令規章共31件,俾供各鄉鎮市公所遵循,提升補助經費運用效益,並強化補(捐)助案件之監督機制。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