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公告之已核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清冊(下稱原住民廠商清冊),有利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審標作業之查證,惟未具備即時查詢功能,經函請原民會研謀改善,該會已於「原JOB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人力資源網」中,新增具即時查詢功能之原住民廠商清冊公告系統,有助機關審標查證作業。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外,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原民會為利機關於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審標作業時,查證廠商投標時已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於該會全球資訊網中,建置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專區,並於每月10日公告截至前1個月底所彙整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原住民廠商清冊。審計部查核發現,原民會公告之原住民廠商清冊,未具備「即時」查詢功能,衍生廠商投標時雖已具備主管機關核發之原住民廠商證明書,惟因網站所載內容未含該投標廠商名單,徒增機關審標困擾及行政作業時程,且減損該清冊係提供機關辦理審標作業查證之功能,經於107年6月15日函請原民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原民會已於「原JOB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人力資源網」中,新增具即時查詢功能之原住民廠商清冊公告系統,有助機關審標查證作業,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族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