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未落實管理轄內殯葬設施經營業者依規定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費用,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積極輔導業者依規定提撥繳費,並收繳182萬餘元,有助健全殯葬設施管理,提升服務品質。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及第36條規定,雲林縣政府為轄內殯葬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雲林縣審計室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雲林縣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分別為2家、8家,雲林縣殯葬設施基金專戶截至107年2月底止,已收繳1,754萬餘元,惟尚有1家私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自95年起至106年底止,未依上開規定提撥維護管理費用繳入該基金專戶,該府亦未積極輔導業者依規定辦理,經於107年6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該府除於107年11月16日訂定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以建立執法公平性外,並加強宣導與輔導業者,截至108年底止,該私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已依規定繳納95至108年度維護管理費用,合計182萬餘元,有助健全地方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