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六龜區公所為增進居民福祉,運用回饋金辦理團體意外保險,惟未廣為宣傳,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定期清查及主動通報機制,並增加宣傳管道,以發揮保險效益,落實保障居民權益

高雄市六龜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網頁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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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六龜區公所(下稱六龜區公所)運用高屏溪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金(下稱水源保育回饋金),辦理六龜區居民團體意外保險,惟相關資訊宣傳未普及,且對符合保險金申領條件者,未採主動通報及協助申請理賠等積極作為,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建立定期清查及主動通報機制,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居民宣傳其保險權益。
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高雄市審計處108年10月查核發現,六龜區公所108年度運用水源保育回饋金323萬餘元,為六龜區居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凡年滿15歲且設籍6個月以上之居民,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身故,分別給付慰問金1萬5,000元或保險金18萬5,000元,該公所僅透過里長、里幹事及區內戶政事務所向民眾宣傳,未主動通報及協助保險受益人申請理賠,致108年1至9月符合保險金申領條件之居民身故計44人,仍未申請保險理賠,未能落實保障居民權益,經於109年1月2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六龜區公所業於109年3月6日清查完畢,並已協助19案申請理賠,計獲給付28萬5,000元,餘25案均已主動通報保險受益人,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嗣後利用民眾公開聚會場合、Line群組或臉書粉絲團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傳,以發揮保險效益,落實保障居民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