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部分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作業,未依規定處理廠商違法行為,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裁處並研謀改善措施,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操作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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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審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部分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經法院判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並追繳其押標金,另規範各機關應定期清查法院判決書等改善措施,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圍標、綁標、違法審查及洩密等違法行為,經法院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就廠商犯採購法第87條圍標之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認定其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機關應追繳廠商押標金。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0月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所屬9所機關學校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於106年1月至107年8月間經法院為有罪判決,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計19家次;其中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未依法追繳其押標金者計7家次,致衍生該等廠商仍參與其他政府採購案投標並承攬多件標案情事,破壞政府採購秩序,經於107年10月9日函請臺北市政府督促各該機關學校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各該機關學校已將上開全數不法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收繳押標金計153萬餘元;另該府於108年11月18日已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應就所辦採購案件按月清查法院判決書,並將查詢結果填報回傳,強化管制所屬對違法廠商依採購法裁處之追蹤機制;同時製作「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操作教材」供執行參據,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機制。
發布單位: 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