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尚未建立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相關交易制度及監理措施,不利創新產業發展及金融秩序穩定,經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妥處,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並授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訂定發布相關管理規範,提升業者募資便利性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首次代幣發行(ICO)有助業者快速募資及投入創新產業,漸成全球資本市場新興籌資模式。審計部於108年3月查核發現,全球首次代幣發行(ICO)規模日益成長,而伴隨市場價格波動等潛藏風險,及衍生違法募資及金融詐騙等問題,瑞士及泰國等已陸續訂定相關監理措施,惟我國尚乏虛擬通貨發行及交易之監理規範,不利業者遵循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經於108年6月4日函請金管會參考各國監理趨勢及衡酌我國市場特性,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創新產業發展及金融秩序穩定。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金管會已於108年7月3日發布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並授權櫃買中心於109年1月20日訂定發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範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發行及管理程序,提供金融創新業者多元化籌資管道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有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產業發展。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