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辦理「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有約社區市有商場招商案」,於終止契約後未向民間機構求償占用場地之損失,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獲法院判決民間機構賠償損失,並重新標租,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經發局為延伸碧潭風景區與周邊商業發展軸帶,以標租方式辦理「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有約社區市有商場招商案」,於103年3月17日與民間機構簽訂契約,租賃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3年3月16日止。新北市審計處於106年10月查核發現,經發局因民間機構積欠租金2,808萬餘元,爰於106年8月3日與其終止租約,惟經發局於同年9月7日僅對民間機構積欠租金及終止契約後之懲罰性違約金聲請強制執行,未對民間機構於終止契約後仍持續占用場地求償損失,經於106年11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已於107年1月3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間機構賠償於契約終止後無權占用建物之不當得利1,215萬5,789元,並於109年1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民間機構需賠償經發局1,208萬7,112元;另經發局於民間機構返還建物後,重新辦理該市有商場之標租案,於108年9月23日由○○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打造複合型商場(超市、餐廳、文具百貨及多功能教室等),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