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土地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按田賦課徵,惟工廠已歇業或非作為農業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新竹市轄內工廠登記為歇業狀態,惟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航照圖.jpg
新竹市轄內工廠登記為歇業狀態,惟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航照圖.jpg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土地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工廠登記為歇業狀態,及土地非作為農業使用,仍按田賦課徵(目前田賦停徵),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計853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同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規定,原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新竹市審計室於107年11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篩選稅務局提供之地價稅徵課相關電子資料檔,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田賦課徵之案件,與新竹市政府提供工廠登記、歇業或廢止清冊及農地違規使用清冊之電子資料檔相互勾稽結果,發現工廠登記為歇業狀態,仍以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計37筆;農地因堆積土石等違規使用,惟仍按田賦課徵者計61筆,經於108年1月16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10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改課地價稅計39筆、補徵稅額853萬餘元,嗣後稅務局將持續加強辦理清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