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桃園縣事業廢棄物焚化處理第1期示範計畫案,未履行契約之義務,需支付賠償金6,367萬餘元加計利息及仲裁費,且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未為負責之答覆,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11115-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