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下稱該府)經管國光市場公有房地,未積極辦理標租作業,致閒置年餘,經促請研謀改善,該府已完成標(出)租作業,提升公有不動產使用效益,並增加公庫收入。
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及各公益社團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1年,於借用期間屆滿時應即收回;同條例第38條規定,縣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花蓮縣審計室於108年4月查核發現,該府經管國光市場公有房地,地下1樓、地上2樓之建築物,合計面積1,774.5平方公尺,前於106年11月30日與承租人花蓮縣農會提前終止租約後,自107年6月至8月間3次招租皆無人投標,之後未再辦理公開標租作業,閒置年餘;另該府前於協議終止租約時同意花蓮縣農會自106年12月1日起借用部分空間作為農產品銷售中心使用(約占建物面積11.91%),期間不得逾1年,惟截至查核日止,已逾借用期限,仍由農會使用中,該府尚未收回房地或與農會辦理租用程序,經於108年6月6日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結果,該府已向花蓮縣農會追收逾借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並於108年7月與該農會簽訂租用部分市場面積之契約,及於同年9月完成國光市場公有房地之公開標租作業,租期均為5年,合計年租金收入125萬餘元,提升公有不動產使用效益,並增加公庫收入。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