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未臻周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稅籍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新北市部分適用田賦免徵優惠之土地供作住宅、倉儲及工廠使用空照圖
新北市部分適用田賦免徵優惠之土地供作住宅、倉儲及工廠使用空照圖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對於列管適用免徵田賦之土地,部分已供作住宅、製造業及倉儲商業用途等使用,未依規定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並加強清查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22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等規定,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惟田賦自76年起停徵;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略以,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又財政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35758號函釋略以,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新北市審計處於107年12月查核發現,稅捐處對於部分適用免徵田賦之土地,惟供作住宅、製造業及倉儲商業用途等之建築物使用,未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於108年1月31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8年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及辦理相關稅籍資料釐正,補徵地價稅暨房屋稅計666件,金額4,455萬餘元,並加強運用跨機關資料清查比對各稅目徵課情形,健全系統檢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