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未訂定機車檢驗儀器查驗項目及基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訂相關規範,確保車輛檢測數值之準確性

大型重型機車儀器檢驗情形
大型重型機車儀器檢驗情形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下稱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尚未訂定機車申請牌照檢驗與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所用設備相關查驗項目及基準,經促請研謀改善,交通部已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增訂機車檢驗儀器查驗項目及基準,以確保車輛檢測數值之準確性。
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汽車定期檢驗單位,其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速度試驗、柴油車排煙試驗等儀器,應經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車輛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定期查驗合格。經查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與汽車代檢廠依上開辦法之汽車檢驗設備查驗項目及基準規定,由專業技術機構每年辦理汽車檢驗設備之查驗,惟查機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所用設備尚未訂定相關查驗項目及基準,不利於確保車輛檢驗數值之準確性,經於108年1月24日函請公路總局檢討改善。
嗣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結果,交通部已於108年10月31日修正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1條,增訂附表二第二項機車檢驗儀器查驗項目及基準,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確保車輛檢驗結果之正確性。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