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公司受理第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500瓩)太陽光電業者併聯審查申請及簽訂購售電契約,時有簽約後逾1年未辦理躉售電能,惟相關管考機制未盡落實,外界迭有質疑部分業者虛占饋線容量等情,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強化業者併接系統審查作業機制,有助提升再生能源可申請併網容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類別,概分為按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之第一型發電設備、設置容量在500瓩以上可自用之第二型發電設備、設置容量不及500瓩可自用之第三型發電設備;又為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及鼓勵再生能源開發應用發展,台灣電力公司訂有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裝置容量不及500瓩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併聯作業須知等規定;並運用再生能源資訊管理系統,列管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設置者後續併聯或正式申請躉售電能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時有設置者與台灣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逾1年案件,惟該公司未依上開作業須知規定發函或延遲通知電業主管機關(副知設置者),以瞭解設置者後續併聯或躉售電能情形,相關追蹤申辦案件進度未盡落實,外界迭有質疑部分業者虛占饋線容量,卻遲未動工興設再生能源設施或併聯躉售電能,影響再生能源可申請併網容量釋出,經於107年6月19日函請檢討改善,並強化相關管控機制。
嗣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台灣電力公司業於107年7月修正「第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簽約超過1年未開始躉售電能報表」加強追蹤業者簽約後併聯或躉售情形,並新訂「防範太陽光電設置者虛占饋線容量機制(108年4月修正為「配電級防範太陽光電設置者虛占饋線容量機制) 」強化業者併接系統審查作業機制;據台灣電力公司統計,107年8月至108年10月計取消未正式躉售之第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設置者案件642件,釋出併網容量計105,323瓩,有助提升再生能源可申請併網容量。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能源、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