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公司辦理「U9401 石化事業部三輕更新投資計畫」,建廠用地 評估未周延,肇致展延工期 2 年、增加經費 43 億餘元、產能降低; 施工期間未落實基樁品管作業,廠商乘機偷工減料,影響工程品 質,經審計部調查後報告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辦理「U9401 石化事業部三輕更新投資 計畫」,原預計投資 425 億餘元,執行期程自 94 年 1 月迄 99 年 12 月共計 6 年,規劃新建年產乙烯 100 萬噸之輕裂工場。經審計部 派員調查發現:本計畫原預計在該公司林園廠及另以工業區擴編 方式增購用地約 23 公頃興建(詳圖 1 說明 1),並辦理建廠可行性研 究、環境影響及工業區擴編評估等勞務採購案,嗣於臨時董事會 檢討保留原擬拆除之部分設備土地,變更增購用地為 46.2 公頃(詳 圖 1 說明 2)。其後於計畫核定期間,發現原預計取得之土地遭受污 染(污染區詳圖1說明3),再變更增購用地區域及面積為54.6公頃(詳 圖 1 說明 4),惟因未先行與在地居民溝通,引發抗爭,終將廠址更 改至該公司林園廠(詳圖 1 說明 5)內,顯示該公司對於計畫用地需 求面積及可行性,事前未作周延審慎之考量與調查,開發範圍面 積一再變更,除年產乙烯自 100 萬噸調降為 60 萬噸外,計畫期程 亦延後 2 年,又因原物料價格上漲因素,將投資總額調整為 469 億餘元,淨現值自 313 億餘元滑落為 101 億餘元,現值報酬率由 原 13.94%調降為 7.37%,計畫效益大幅降低;計畫項下「第六 輕油裂解工場新建統包工程」,NC6-A 區基樁設計預力鋼棒為 18 支,惟因品管作業未落實執行,於型錄尚未審查核定前,逕行同 意施工,又同意將合約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規定,每 100 支 需作 1 支樁身破壞試驗,放寬為每 1,000 支始取 1 支作試驗,現 場已施作基樁共達 802 支,仍未取樣進行樁身破壞試驗,致未及 時發覺已施作基樁之預力鋼棒僅 12 支,不符設計圖說之標準(如圖 2),復未積極核定補強措施,肇致基樁未符設計圖說,而上方廠 房結構卻持續興建之不合理情形持續存在,經於 100 年 8 月 1 日 圖 1 三輕更新計畫地理位置示意圖 圖示說明: 1.原評估增購用地:藍色+棕色 區域。 2.臨時董事會通過增購用地:藍 色+棕色+橘色區域。 3.遭受污染土地:棕色+橘色區 域。 4.遭受污染後變更增購用地:藍 色+紫色區域。 5.中油公司林園廠:黃色區域。 圖 2 未符設計圖說標準之基樁 (資料來源:於 100 年 6 月查核時,由 中油公司提供) 報告監察院。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 101 年 6 月 6 日糾正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詳監察院糾正案文。(監察院公報第 2815 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