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接管前高雄縣轄之非公用土地,對於遭占用土地之產籍釐正及追收使用補償金進度遲緩,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排除占用或追收使用補償金,維護公產權益

高雄市鳳山區土地使用補償金開徵說明會
高雄市鳳山區土地使用補償金開徵說明會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接管前高雄縣轄之非公用土地,經委外清查發現遭占用之土地,未即釐正產籍,復未逐年訂定處理計畫,肇致每年鉅額使用補償金歲收流失,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排除占用或追收使用補償金,維護公產權益。
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及高雄市政府處理被占用市有不動產作業要點第3點等規定,市有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或涉及權力糾紛者,管理機關應依法排除侵害或解決紛爭,必要時得循司法程序處理;管理機關應向占用人追收自開徵日起前5年之使用補償金。高雄市審計處於103年12月查核發現,財政局截至103年11月底止,接管前高雄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非公用土地面積計886,407平方公尺,該局100至103年度計編列預算820萬餘元,委外辦理土地清查測量作業,雖已完成清查土地計2,224筆(5,507戶),惟查帳列土地未能確認使用現況者,仍有鳳山等24個行政區,合計2,361筆,面積665,615平方公尺,未於清查後即據釐正產籍並加強管理,又清查發現遭占用者,其中鳳山等17個行政區尚未訂定處理計畫,並列管追收使用補償金至排除占用為止,造成每年鉅額使用補償金歲收流失,經於104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該局雖復稱將於104及105年度接續辦理仁武等各區開徵說明,於106年度全數開徵使用補償金並納入管理。惟因部分行政區執行進度遲緩,賡續於104至106年度再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局自104至108年度分區辦理使用補償金開徵作業,自108年7月1日起已全數開徵5年使用補償金,並將賡續開徵至排除占用為止,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排除占用收回土地36筆、面積9,701平方公尺,開徵使用補償金1,624筆(面積121,153平方公尺)、累計開徵金額1億5,366萬餘元,已收繳1億3,306萬餘元,另對欠繳之使用補償金已列帳管理並定期辦理催收,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