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間有部分土地非作為農業使用,仍按田賦課徵,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按田賦課徵地價稅土地分布圖
按田賦課徵地價稅土地分布圖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土地非作為農業使用,仍按田賦課徵(目前田賦停徵),經函請檢討改善,業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計2,017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規定,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新竹市審計室於106年10月至11月間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篩選稅務局提供之稅地種類檔整筆土地皆課徵田賦案件,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提供之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及地籍資料相關圖層檔,運用地理資訊系統套疊勾稽發現,土地作為倉儲、製造業、宗教【包括寺廟、教(會)堂和其他宗教建築使用】、服務業等非作為農業使用,惟仍按田賦課徵之異常情形,經篩選異常面積大於200平方公尺者計1,127筆。經於106年12月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8月底完成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924筆,補徵地價稅2,017萬餘元,嗣後並持續加強辦理清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