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之管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控管機制,有助焚化底渣去化並維護公共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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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下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部分公共工程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工程主辦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檢驗或查核再生粒料廠商資格,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控管機制,有助焚化底渣去化並維護公共工程品質。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一般廢棄物-焚化底渣再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列載,南投縣政府於102至105年間辦理之5件公共工程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包含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1,041公噸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5,684公噸,合計6,725公噸,料源來自臺北市內湖、北投、彰化縣溪州及苗栗縣竹南等焚化廠。南投縣審計室於106年10月查核發現,該府未依環保署訂定焚化底渣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規定,辦理上揭工程相關檢驗或查核再生粒料廠商資格,經於107年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已於107年6月13日訂定南投縣政府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規範南投縣轄內各單位之工程得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應由該局或其指定再利用機構直接供料,並依相關規範辦理檢驗。經該局統計自107年7月至108年10月,已有7件公共工程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31,692公噸,並經該局逐案採樣檢測,有助南投縣焚化底渣去化並維護公共工程品質。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