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湖口鄉公所(下稱湖口鄉公所)未妥善督促及協助停車場委外廠商取得停車場經營登記證,衍生廠商違法經營及履約爭議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重行辦理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並協助廠商取具停車場經營登記證,提供民眾合法之停車空間。
湖口鄉公所為加強停車管理及改善交通秩序,設置成功路、中興(新竹工業區內)、中興立體等路外停車場及達生路橋下路邊停車場,共規劃停車位389格,並於104年12月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履約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權利金總額5,700萬元。新竹縣審計室於106年3月查核發現,該承攬廠商依停車法規定,向新竹縣政府申辦停車場經營登記證時,因基地為道路用地、或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因停車場欠缺竣工圖等因素而未獲准,惟廠商實際已分別開始營運約7個月至1年期間,與該鄉公有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定,廠商應於機關通知經營管理權移轉日起3個月內依「新竹縣申請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要點」辦妥營業登記及營運有關手續未符,經於106年5月23日函請查明依約妥處。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湖口鄉公所於107年3月9日與前承攬廠商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經廠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返還之訴,於108年2月14日雙方達成和解,由該公所沒收保證金200萬餘元在案。湖口鄉公所為維護公有財產利用及促進民眾停車權益,已於108年4月24日重行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及協助廠商取得停車場營業登記證,並於108年7月9日正式營運,提供民眾合法之停車空間。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第二課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