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辦理宜蘭縣北區區域公墓火化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更新統包工程,戴奧辛排放值超過契約規定排放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調整觸媒反應塔操作溫度,避免污染空氣

宜蘭縣北區公墓火化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宜蘭縣北區公墓火化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下稱殯管所)為妥善處理火化設施之廢氣,辦理「宜蘭縣北區區域公墓火化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更新統包工程」,惟未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致啟用後發生廢氣戴奧辛排放值超過契約規定排放標準逾3倍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殯管所已調整觸媒反應塔操作溫度,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廢氣檢測,確認符合契約規定排放標準,避免污染空氣。
殯管所為妥善處理火化設施之廢氣,以符合法令規定並避免污染空氣,辦理宜蘭縣北區區域公墓火化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更新統包工程,於106年11月14日決標,決標金額2,358萬元。依該統包工程契約第15條第3款規定,廢氣排放檢測報告之結果必須包括戴奧辛排放值不高於0.5 ng-TEQ/Nm3,方為合格之驗收條件。經宜蘭縣審計室於107年11月查核發現,本案統包廠商於107年8月2日安排廢氣戴奧辛排放值檢測,然殯管所在不符合契約規定之驗收條件下,於檢測報告未完成前,即同意部分驗收合格,並自107年8月22日起啟用戴奧辛處理設備及起算保固期;惟據統包廠商於107年9月18日函送廢氣檢測報告結果,戴奧辛排放值為1.552 ng-TEQ/Nm3,超過契約規定排放標準達3倍之多,經函請殯管所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本案第1次廢氣檢測不符合契約規定排放標準,係因觸媒反應塔操作溫度不足,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發揮效能而檢測不符合契約規定排放標準,該所已調整觸媒反應塔操作溫度,至107年12月26日進行第2次檢測時已符合契約規定;另已修正本案設備保固期間,自108年4月25日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以維機關權益。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