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辦理臺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業與廠商協商調降費率並統一執行控管,積極推廣適用,大幅節省公帑支出

台北光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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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下稱資訊局)辦理「臺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下稱光纖案),未妥為執行控管,間有部分機關向同一廠商租用光纖電路,月租費較該廠商提供資訊局之費率為高,且光纖案費率未依約定調降等情事,經促請檢討妥處,部分機關已轉換契約並適用調降費率,有效節省公帑,提升財務效益。
臺北市政府為提高市民數位生活品質及提升城市競爭力,由資訊局招標辦理光纖案,於100年12月決標簽約,契約期間25年,委託廠商辦理光纖網路佈建及使用服務之營運事宜,佈建完工後於105年3月驗收合格,同年5月營運。依契約規定,市府機關於營運期間優先租用其網路服務,服務費率則不應高於當期行政院政府網際服務網(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GSN)契約價格95%,未來如GSN調降費率,廠商應主動履行價格低於GSN 5%以上之承諾。臺北市審計處前於105年10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05年9月底止市府部分機關已各自招標租用光纖網路且由光纖案同一廠商得標簽約者計有32個電路,惟其中22個電路月租費高於光纖案優惠價格,且光纖案費率核定後未隨GSN調降費率辦理調整,經於106年1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資訊局自106年3月起已陸續針對部分光纖電路費率過高情形,與廠商協商統一調降費率,並積極推廣各機關採用光纖案之服務,及要求嗣後與廠商租用服務前須將費率報府核定,由該局統一執行控管。經統計107年度部分機關於既有契約期滿後轉換使用光纖案之電路並適用調降之費率後,計減少2,609萬餘元支出,已有效節省公帑。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施政主題細項: 電信通訊、資訊傳播、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