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央機關捐助成立而由地方政府主管之財團法人預算書未送審,且相關資料亦未通報銓敘部納管,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預算書已送審,銓敘部亦已列管公告,落實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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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核發現,中央機關捐助成立而由地方政府主管之財團法人惠民醫療救濟基金會(下稱惠民基金會)預算書未送審,且相關資料亦未通報銓敘部納管,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權責機關研謀改善,並副知銓敘部,高雄市政府已將該基金會預算書送請議會審議,銓敘部亦將其列管公告,落實是類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及預防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法人職務領受雙薪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
依預算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同法第96條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之規定。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32條第6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政府原始捐助(即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亦有相同規範】;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將是類財團法人相關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路通報銓敘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2條第1項亦有相同規範)。經審計部審核發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高雄榮民總醫院於80年3月捐助1,000萬元,並向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設立之惠民基金會,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100%,惟無主管機關依(準用)預算法規定,辦理該基金會年度預算書送審作業,亦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將該基金會相關資料通報銓敘部納管,不利預算監督及管控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該財團法人職務,停止(辦)其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作業等情事,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權責機關研謀改善,並副知銓敘部。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政府已於108年9月4日將惠民基金會109年度預算書函送市議會審議,銓敘部亦已將該基金會納入列管,並公告於該部全球資訊網,落實是類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及預防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該基金會職務領受雙薪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
發布單位: 第四廳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