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國軍上校階以上軍官涉及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第2條規定應為懲戒者,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經函請國防部研謀改善,仍未有效改善,嗣陳報監察院供行使監察職權之參考,並經監察院調查後,國防部已訂定移送態樣及作業流程,以達嚴肅軍紀及保障軍人權益之要求。
依公懲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同法第24條規定略以,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審計部查核發現國防部105年度就對照公務人員職等超過九職等之上校階以上軍官,涉有違法失職行為,並未檢討將有公懲法第2條規定情事者,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經函請國防部查明妥處,惟仍未有效改善,經於107年8月函陳監察院供行使職權參考。
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於108年4月18日提出調查報告,促請國防部檢討改善。國防部依監察院調查意見,核定高階軍官涉及重大違失應移送監察院審查之政策方向,以達嚴肅軍紀及保障軍人權益之要求,並令發「上校階以上軍官違法失職符合公懲法送請監察院審查」移送態樣及作業流程,請國軍各級單位照辦。
發布單位:
第二廳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國防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