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蘭縣漁業管理所受託代管烏石漁港,間有應收漁港遊艇停泊費收繳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欠繳費用或辦理公示送達及移送強制執行中,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宜蘭縣烏石漁港遊艇停泊情形
宜蘭縣烏石漁港遊艇停泊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前宜蘭縣漁業管理所(107年8月1日更名為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下稱海發所)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委託代管第一類漁港烏石漁港,收取漁港遊艇停泊費(下稱遊艇停泊費),惟部分進港遊艇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遊艇停泊費,海發所亦未進行催繳作業,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欠繳遊艇停泊費155萬餘元,或辦理送達及移送強制執行中,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第5點規定,遊艇應於離港時或離港後15日內至漁港管理(代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繳交漁港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另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農委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海發所自101年起受農委會委託代管烏石漁港(屬第一類漁港),依上開規定遊艇停泊於該港口,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繳交遊艇停泊費。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截至該室查核日(106年9月19日)止,海發所列管應收代收款-遊艇停泊費計有36筆已逾收繳期限1年以上,亦未辦理強制執行,經於106年11月20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8年10月15日止,海發所清查結果,4筆無進港紀錄無需繳交遊艇停泊費,32筆需繳交遊艇停泊費,已收繳23筆,金額155萬餘元,另9筆辦理分期繳納或依程序辦理送達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中,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前宜蘭縣漁業管理所)
施政主題細項: 漁業、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