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流向及管制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數納管及提高稽查頻率,以確實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場稽查情形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場稽查情形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辦理事業廢棄物管理情形,核有部分指定公告之事業漏未納管,或對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稽查作業強度不足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將指定公告事業全數列管,並提高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稽查頻率,以確實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
環保局為掌握轄內事業廢棄物流向及管制,依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列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包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至再利用等情形之業者,截至106年底止分別為2,663家及2,704家;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及勾稽稽查工作計畫,加強執行事業廢棄物之流向及管理。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臺北市轄內部分指定公告之事業未主動依規定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至再利用等情形,環保局亦未定期辦理清查,致有282家指定公告事業尚未納入列管稽查;另對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稽查家次及平均每月稽查家次,分別由105年度之837家次及69.75家次,下降至106年度之573家次及47.75家次,減少264家次及22家次,經於107年5月22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環保局已於107年6月核發管制編號,將漏未列管之282家指定公告事業全數納入列管,截至108年8月底止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列管家數已分別增加至2,888家及2,898家;另為提升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稽查強度,已依受查機構及設施之違規比率,安排人力重點稽查,據統計107年6月至108年8月底計稽查1,491家次,平均每月稽查99.40家次,較106年度平均每月增加51.65家次,以確實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