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稅籍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地價稅宣導手冊
地價稅宣導手冊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稽徵作業,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非供作農業用途,未改課地價稅;且坐落於上開土地之房屋,漏課房屋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7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財政部賦稅署80年11月28日函釋,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雲林縣審計室於106年10月間運用電腦稽核軟體及地理圖資系統,勾稽查核稅務局之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課稅資料,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已變更為製造業、商業或倉儲等非農業用途使用,惟未依法改課地價稅;部分坐落於上開土地之房屋,查無房屋稅籍資料等情事,經於106年12月1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自107年1月至108年8月底止,執行清查並釐正稅籍資料,落實稅源掌握,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計1,356件,金額2,677萬餘元,並加強宣導與運用資訊科技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清查作業,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