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辦理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主發電設備工程採購未妥擬製程品質管制規範及任由履約能力不明之分包廠商施作,肇致鍋爐安裝後始發現銲道瑕疵,延宕計畫執行期程,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公司已修訂電源開發計畫技術服務工作規範及主發電設備採購規範,並完成銲道檢修工作後,大林電廠新1、2號機已分別於107年2月及108年9月正式商轉,發揮計畫供電效益。
台電公司於92年間為因應大林電廠發電機組漸趨老舊問題,提出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規劃將舊有機組改建為超臨界燃煤火力機組,報經行政院於96年7月6日核定,總投資金額1,193億9,298萬餘元。審計部查核發現,台電公司辦理電廠主發電設備工程採購未妥擬製程品質管制相關規範及任由履約能力不明之分包廠商施作,肇致鍋爐安裝後始發現銲道瑕疵,遲無法完成修復,延宕計畫執行期程,並衍生限電風險,經通知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防杜類此缺失發生,積極研謀澈底解決鍋爐洩漏問題,以儘速推動計畫後續工作。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台電公司已修訂電源開發計畫技術服務工作規範及主發電設備採購規範,強化鍋爐製程銲道品質查驗及稽核作業,避免主發電設備銲道品質管制缺失等疏漏情事重蹈覆轍,並完成大林電廠鍋爐壓力構件銲道檢修工作,經通過水壓試驗與測試運轉後,大林電廠新1、2號機已分別於107年2月及108年10月取得電業執照正式商轉,發揮計畫供電效益。
發布單位:
第五廳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