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辦理轄內徵收田賦土地清查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地價稅款並加強稅籍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臺東縣法人持有徵收田賦農地經核定改課地價稅
臺東縣法人持有徵收田賦農地經核定改課地價稅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下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稅務局(下稱稅務局)核定徵收田賦之農地,部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商業區或住宅區範圍內,或為法人、宗教或民間團體持有,無從自行耕作,未符徵收田賦之法定條件,經促請查明適法處理,已對不符課徵田賦條件之農地,依法改課或補徵地價稅121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及有效掌握稅源。
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惟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非屬上開使用分區,同時符合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及自耕農地之條件者,徵收田賦。復依財政部9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0412020號令釋:所稱自耕農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臺東縣審計室於107年11月運用電腦輔助稽核軟體及地理資訊系統,勾核稅務局地價稅等相關資料,發現部分核定徵收田賦之農地位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商業區或住宅區範圍內,或為法人、宗教或民間團體持有都市計畫非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且無從自行耕作,核與前揭規定之徵收田賦條件未符,經於108年2月函請查明適法處理。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結果,稅務局已於108年6月完成清查及辦理稅籍資料釐正,經核定改課或補徵地價稅計有96筆,金額合計121萬餘元,該局並積極運用各類資料進行勾稽,賡續清查轄內徵收田賦土地,以維護租稅公平及有效掌握稅源。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地方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