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立交換利用撮合機制並加強推廣,提升土石方交換利用成效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土石方交換資訊查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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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未建立交換利用撮合機制及加強推廣,影響剩餘土石方之再利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建立撮合機制並加強推廣,提升土石方交換利用成效。
內政部鑑於重大公共工程產出土石方數量相當龐大,為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於民國(下同)80年5月2日訂頒(96年3月15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作為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政策指導原則。該部復為加強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復於95年3月29日訂頒(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花蓮縣審計室於104年4月間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未確實依照上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內政部於101及103年度之督導考核意見,積極建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撮合機制並加強推廣,致101、102及103年度每年出土量約20萬餘方,惟土石方交換利用率為零,103年度經內政部考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經於104年5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自104年10月起運用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系統,作為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平臺,積極協調與撮合各工程主辦單位,並於104年11月至108年8月間,策劃辦理5場次「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與再利用」相關宣導講習會議,復於108年2月19日修正「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新增第14條,明定公共工程如土石方剩餘或不足達1,000立方公尺以上,主辦機關應上網申報區位、數量、土質等相關資料,並提案送交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專案小組,辦理土石方撮合交換。據該府提供資料,自105年至108年8月底止,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數量計19萬5,761立方公尺,約占出土總量121萬9,013立方公尺之16.06%,財務效益約1,566萬餘元,已提升土石方交換利用成效。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