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委員會為實施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推動改善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惟部分民間狗場設置場址未符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方便土地取得並鼓勵民間設置犬

全國動物收容處所分布圖
全國動物收容處所分布圖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實施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推動改善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惟仍有部分民間狗場位處農牧用地,不合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之法令規範,經函請農委會研謀改善,該會已協調內政部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4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方便土地取得並鼓勵民間設置犬貓收養場所。
農委會鑑於推動動物福利乃國際趨勢,爰於104年2月4日修正動物保護法第12條,自106年2月4日起實施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推動改善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06年底止,臺北市等15市縣之公立收容所收容動物數量已達其最大收容量8成以上,其中臺北市等6市縣已超逾最大收容量,公立收容處所收容空間容有不足,且各市縣政府列管之民間狗場中,有部分設置於農牧用地上,核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未合,經於107年1月函請農委會積極研謀妥處。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農委會已協調內政部於108年2月14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放寬0.5公頃以下之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如動物收容處所)得申請設置於農業區農牧用地上,以方便土地取得並鼓勵民間設置犬貓收養場所。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第四科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