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下稱臺北市客委會)經管客家文化會館之停車場,係管制使用僅供民眾洽公免費停車,未配合市府政策對外開放,充分利用既有停車資源並有違使用者付費原則,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委託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代管收費,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規費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又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3日函示,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各機關學校之停車空間均應收費管理,收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行參考臨近之機關學校或公有路外停車標準訂定。臺北市審計處於107年3月查核發現,客家文化會館停車場現有汽車停車位17格,由保全人員管制早上7時至下午7時供民眾洽公免費停車,其餘時間未管制使用,該會未配合市府推動市屬機關及各級學校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開放全日使用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費用,經於107年5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北市客委會考量其營運效益,已將上開停車場委託停管處代管,自107年9月10日起全日開放並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收費,截至108年8月底停車費收入計94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客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