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使用牌照稅部分稽徵業務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所)代徵,並以實收淨額之0.912%計付代徵費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部收回自徵,節省稽徵費用。
稅務局依據臺中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7條規定,委託監理所辦理使用牌照稅部分稽徵業務,代徵費率為使用牌照稅實收淨額之0.912%。臺中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查核發現,該局105年度於「消費稅稽徵業務─委辦費」科目項下編列委託代徵費用7,848萬餘元,占消費稅稽徵業務全年預算數(1億120萬餘元)高達77.55%,且已支付委辦費高達6,985萬元,其委託代徵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仍待檢討,經於105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結果,稅務局已自107年度起將使用牌照稅稽徵業務全部收回自徵,經扣除自徵稅務系統建置、監理系統維護及程式修撰費用、人員薪資、場地租金、辦公場地分攤費用等自徵成本,每年可節省稽徵費用6,258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第一科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