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理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調度周轉資訊揭露顯有落後且有不足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擬具相關作業說明,並通函各市縣政府配合辦理,以增進債務資訊之公開透明

各級政府公共債務資訊揭露
各級政府公共債務資訊揭露
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雖已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按年揭露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惟揭露資訊顯有落後且有不足情形,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該部業已擬具債務資訊揭露規定相關作業說明,並通函各市縣政府配合辦理。
按民國(下同)108年4月公布施行之財政紀律法第16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現行作法係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後段規定,揭露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惟網站上公布最新資訊為106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相關資訊揭露顯有落後情形,且揭露內容未含括調度周轉期間及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有待就現行揭露機制妥為檢討,以符財政紀律法相關規範,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財政部已擬具財政紀律法第15條及第16條債務資訊揭露規定之作業說明,並於108年5月通函各市縣政府配合辦理,各級政府應於1月、4月、7月、10月之10日前,於各該機關網站債務資訊專區,按季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以增進債務資訊之公開透明。
發布單位: 第三廳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