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對於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通報之農業用地未為農業使用並改課地價稅資料,未運用跨機關通報機制妥善列管清查,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運用通報資料,對於未依管制目的使用之農業用地已輔導改善或依相關法令裁處,民國(下同)105年至108年6月間共計裁處203件、計收罰鍰金額1,459萬元。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縣市政府,按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違反管制使用土地,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彰化縣審計室於104年10月間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對於稅務局103年底通報,103年度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並依法改課地價稅資料,未予列管及清查,經該室抽核土地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之土地841筆,並利用地理資訊系統查核,排除已裁處及領有臨時登記證工廠之農牧用地後,尚餘722筆土地多有建物或非為農地使用,惟該府未依法裁處並令其改善,經於105年2月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府自105年度起積極運用通報資料,截至108年6月底止,對於未依管制目的使用之農業用地,或申請合法農舍或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或免依區域計畫法裁處者,計202筆;已依相關法令裁處203筆,計收罰鍰金額1,459萬元;餘317筆將持續列管清查,發揮跨機關資料通報功能,強化農業用地管制效果。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第一課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