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辦理部分工程採購,逕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價值折抵工程款,未納編歲入預算,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編列歲入預算,落實預算執行

臺東縣太平溪路堤共構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
臺東縣太平溪路堤共構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下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辦理1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逕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價值折抵工程款,未納編歲入預算執行,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辦理契約變更,並依規定編列歲入預算,且後續發包工程所編營建剩餘土石方價值均已納編為歲入預算,落實預算執行。
臺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共工程餘土屬可再利用物料,得估算其價值,明定於預算並納入契約;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臺東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間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106年至107年6月間辦理1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逕將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7萬餘立方公尺)價值,併入發包工程者計7件,折抵工程款556萬餘元,承包商並以折抵後金額開立發票,核有違反預算法等規定,經於107年8月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臺東縣政府已辦理該7件工程契約變更,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價值556萬餘元納編為歲入預算,及增列營業稅27萬餘元;且該府後續於107年7月至108年6月間辦理1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編列營建剩餘土石方價值者8件,數量計3萬餘立方公尺,均依規定編列為歲入預算,金額合計182萬餘元,落實預算執行。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第三課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