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作業,間有未依規定辦理複驗事宜,或未依法裁罰等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辦理,並訂定相關裁罰基準,以維護民眾食用權益

臺中市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採樣情形
臺中市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採樣情形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辦理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作業,對於果菜農藥殘留檢驗不合格者,間有未依規定辦理複驗事宜,或未依法裁罰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規定辦理農產品農藥殘留複驗作業,並訂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事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強化農藥殘留抽驗管理及裁處作業,確保使用農藥安全,維護民眾食用權益。
農業局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杜防不合格農產品流入市面,民國(下同)103至105年度辦理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及管制計畫,經費支用數合計127萬餘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5年9月間查核發現,該局103年1月至105年8月底止抽驗農產品農藥殘留結果不合格者,未依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9條之1規定採用原檢體複驗案件計21件,嗣經複驗結果仍不合格,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者5件,未依法裁處者16件,因該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複驗作業,致無法辦理後續裁處事宜,經於105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農業局已依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規定,落實採用原檢體辦理複驗作業;另為強化農藥殘留抽驗管理及裁處作業,於107年9月18日訂定裁罰基準。經統計自107年9月18日至108年6月底止,已依前揭基準裁罰違規案件計28件,裁罰金額55萬元,確保使用農藥安全,維護民眾食用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第三科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施政主題細項: 農業